【党史百讲】第七十五讲 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查田运动

从1933年2月开始,在大约一年的时间里,中央苏区广泛开展了查田运动。这场运动是作为彻底肃清封建半封建势力、巩固苏维埃政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的。但是,由于中共临时中央力图在运动中全面贯彻其“左”倾土地政策,使运动发生很大偏差,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早在1931年3月,中共中央就发布过《土地法草案》,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这个草案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与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起草的,后经共产国际批准。“一苏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后,迫于临时中央的压力,为贯彻“左”倾政策,中央苏区从1932年3月开始酝酿发动“查田运动”。同年5月,江西省召开全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在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提出不论老苏区和新苏区,都应组织查田委员会,检查土地分配情况。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也于1932年7月13日颁布检查土地条例,要求在全闽西普遍进行一次土地检查,将地主和反革命富农、工头、老板、商人、和尚、道士、尼姑、算命地理先生等分到的土地和富农分到的好田都清查出来,予以没收,交贫雇农重新分配。但是,违背苏区实际的 “左”倾土地政策,并不受苏区干部群众欢迎,尽管过了近1年时间,苏区的查田运动并没有全面深入地开展起来。
1933年1月,临时中央迁入中央苏区后,立即下令在整个中央苏区开展大规模的查田。这时,毛泽东已被解除党和红军中的领导职务,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实际上处在被排挤的地位。2月,临时中央责成他通过政权系统推进查田运动。毛泽东按照临时中央的要求参加对查田运动的领导。
从1933年2月开始,毛泽东以极大的精力,组织中央土地部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到瑞金云集区第4乡开展查田运动试点,摸清情况,取得经验。6月1日,临时中央政府发出《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6月2日,中共中央局在听取了毛泽东和土地部的查田试点情况汇报后,也作出《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6月17日至21日,临时中央政府在叶坪召开有瑞金、会昌、于都、胜利、博生、石城、宁化、长汀等8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员查田运动大会。6月25日至7月1日,又召开上述8县贫农团代表大会。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也于7月21日至24日,召开了兴国、赣县等9县区以上苏维埃工作人员查田运动大会。
毛泽东在临时中央政府召开的两个查田运动大会上,先后作了报告和总结,并在《红色中华》《斗争》等报刊发表《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查田运动的群众工作》等文章。他努力使查田运动按照正确的方向发展,强调指出,开展查田运动,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一切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工作方式,是查田运动最大的敌人”;必须坚决执行“以工人为领导,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去削弱富农,消灭地主”的阶级路线,特别强调查田运动是查阶级,不是按亩查田,更不是重新分田;查阶级是查地主、富农阶级,决不是查中农、贫农、工人的阶级,挨家挨户去查是绝对错误的;决定阶级成分,要十分谨慎,不要将中农弄成富农,将富农弄成地主,也不要将地主、富农弄成中农、贫农;如果过去有通过错了的,应该推翻原案,如果中农一定要赔他的土地财产,现在有赔则赔,如果实在没有赔,只好将来想别种方法,因为这种赔还,最能争取群众。毛泽东还主持制定了“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对划分阶级的标准作了明确统一的规定。
查田运动大会以后,中央根据地的查田运动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县、区、乡三级都分别成立查田委员会。县区两级查田委员会,以苏维埃政府主席、土地部长、工农检察部长、裁判部长、政治保卫局长(或特派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以政府主席为主任。乡查田委员会以乡政府主席、乡代表2人、贫农团代表3人、农业工会代表1人、手艺工会代表1人、女工农妇代表1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共11人组成,以乡苏主席为主任。查田委员会隶属于各级政府之下,专负领导查田运动之责,并须定期举行会议。此外,乡一级还成立了贫农团,协助查田运动的开展。省、县两级还开办了查田运动训练班,培训骨干,派往各地指导工作。
但是,当查田运动迅速发展以后,“左”倾错误还是占了上风,并且愈演愈烈。许多地方把大量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错划为地主、富农而加以打击,把不少富农当作地主加以打击,发生严重侵犯中农利益、消灭富农经济的错误。据统计,查田运动开展后的7月、8月、9月三个月内。江西、福建和粤赣3省,就查出地主6988家、富农6638家。这些新查出的地主、富农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中农,甚至是贫雇农和工人。这样乱划阶级成分的结果,使苏区群众产生反感,甚至引起恐慌,不少地方查田运动难以进行下去。到9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不得不作出第二次决议,承认查田运动犯了某些错误,并责成临时中央政府予以纠正。
10月10日,临时中央政府批准毛泽东6月下旬起草的《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并通过他主持制定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决定对20个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如何划分地主与富农,如何划分富农与富裕中农,以及对待知识分子的政策等。决定指出:有无主要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富裕中农与富农不同的地方,在于富裕中农一年剥削收入的分量,不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富农则超过百分之十五”。决定还规定从事非剥削别人的工作的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应受到苏维埃法律的保护”。临时中央政府还发出命令,要求各级政府按照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对农村阶级成分进行复查,指出“凡在一九三三年十月十日以前各地处置之阶级成分有不合本决定者,应即依据本决定予以变更”。命令颁布以后,各地对照文件,很快将错划的阶级成分予以纠正。胜利县查田运动前共有地主富农1581户,查田运动又查出536户。两个文件下达以后,共有1300余户下降为中农成份,下降面占地主富农总户数的61%。瑞金县大柏地乡原有地主21户,下降成份的有20户,江背乡原有地主富农50户,两天就改正33户;会昌县沙心区改正62户,比查田运动查出的还多24户,高陂区在1个月内就改正70余户,超过查田运动查出的总数1/3,于都县段屋区把40户地主富农改为中农贫农。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土地斗争的阶级路线,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剥夺富农,消灭地主。
当《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刚刚在各地贯彻执行并取得一定成效时,1934年3月15日,“二苏大会”新选出的中央人民委员会,却又根据同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有关决议的精神,发出关于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训令》。训令认为,纠正过左的错误,是阻碍开展查田运动并给地主、富农以反攻的机会,因而是错误的。训令规定“在暴动后查田运动前已经决定的地主与富农,不论有任何证据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为无效”。查田运动又陷入“左”倾泥坑中。
查田运动中“左”倾政策的推行,不仅过分打击了地主、富农,严重地侵犯了中农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农业生产,损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根据地严重缺粮,扩大红军遇到困难,加重了苏区的困难局面。地处边区的一些苏区,如于都的小溪、会昌的筠门岭和万泰县等地,甚至数万人或整村整乡的逃向白区,增加了敌对营垒的力量,使苏区内部的社会秩序不得安宁,给正在进行的第五次反“围剿”斗争增加了许多困难。
(中共赣州市委党史办供稿,陈安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