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百讲】第七十一讲 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

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依法治国的思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前后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国家政权机构组织法(或条例)及选举法令,关于国徽、国旗、军旗的法令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根本法,前后有数个不同版本。第一个为1930年9月26日召开的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这部宪法大纲草案实际上只是提出了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一些重要原则,还不是宪法条文。其中提出了即将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定出合理的不受一切宗法封建关系和宗教迷信所束缚的男女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法令”、“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苏维埃政府要彻底拥护工人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废除封建式的资产阶级的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的原则,税则完全由工农兵会议(苏维埃)决定”等原则意见。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根据1931年11月5日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共临时中央共同起草的宪法要点17条,由一苏大会主席团推举的以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周以栗、邓发、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梁柏台和各地代表团推举的一名代表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具体起草的。
除宪法外,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法中,还有15部是苏维埃国家组织法,10部是选举法令。这15部苏维埃国家组织法是:《革命委员会组织纲要》、《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临时组织法》、《中华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各级准备委员会组织大纲》、《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以及中央工农检察部,中央内务部,中央劳动部,中央财政部,中央国民经济部,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县、区、市教育部及各级教育委员会,中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机构的组织纲要(或暂行组织纲要)等。
10部选举法令是:《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暂行条例》、《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红军及地方武装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八号——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关于此次选举运动的指示》、《苏维埃暂行选举条例》、《二次全苏大会在红军中怎样进行选举》。
在行政法规方面,随着苏维埃国家政权以及地方各级政权运作的需要,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包括行政管理法令、红军建设法令、公安管理法令、民政管理法令、民政政策法令、文教卫生科技管理法令等30多件。
在刑事诉讼、婚姻管理、经济管理、土地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也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法令。
在司法行政方面,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后,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了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由中央政府副主席张国焘兼任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
为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镇压,保卫苏维埃政权,在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之下,还专门设立了国家政治保卫局,执行侦察、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的组织活动、侦探及盗匪等任务。
在二苏大会后,还设立了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负责直接审理对全苏区具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审核各省及瑞金直辖市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在二苏大会前,则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代行最高法院职权。
在中央苏区的司法实践中还产生了何叔衡、梁柏台、董必武等3位知名的苏区大法官。
何叔衡,湖南宁乡人,1875年生,党的一大代表,1931年秋进入中央苏区,出席了一苏大会,当选为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被任命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后兼任内务部代部长等职,1932年2月兼任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他领导了苏区司法队伍的创建,主持了许多重大案件的审批,为苏维埃法制建设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他在执法中坚持实事求是,执法如山,深得苏区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梁柏台,浙江新昌人,1899年生。1922年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年底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苏联期间,从事远东职工运动和司法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1931年回国,同年9月进入中央苏区。参与了一苏大会的筹备工作,在一苏大会上被推举为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参与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婚姻法》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一苏大会后,担任中央司法部副部长。1932年2月兼任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委员。1933年秋又担任中央内务部代部长,二苏大会后任中央司法部长。为创建苏维埃司法制度,培养司法人才,倾注了大量心血,被誉为中央苏区的红色法律专家。
董必武,湖北黄安人,1886年生,党的一大代表。1933年进入中央苏区,历任中央党校教务主任,副校长、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二苏大会上当选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1934年2月担任苏维埃最高法院院长,负责党和苏维埃政府的纪律和法制工作,为建立健全苏维埃审判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1934年3月,受命组织成立最高特别法庭,并担任主审法官,主持了对原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壁渎职贪污案件的审判,在中央苏区引起很大震动。
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虽然时间不长,但取得了可喜成就,主要表现为:初步建立了具有鲜明特色的苏维埃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苏维埃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对法律的需要;创建了苏维埃的司法机构,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为新中国人民司法的建立和发展,构筑了框架;培养和造就了一支苏维埃司法干部队伍,苏区鼎盛时期,从事苏维埃司法审判和检察干部2000多人,为后来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建立做了人才的准备。
(市委党史办供稿,胡日旺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