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百讲】第五十九讲 中央苏区政权建设的成就与特点

中国共产党从领导工农大众开展土地革命一开始,就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夺取政权使之掌握在劳动人民手中,作为主要目的之一,并且开始了建立革命政权的实践。在赣南地区,党领导建立的革命政权,经历了由临时政权性质的工农兵革命委员会到由工农兵代表大会正式选举成立的苏维埃政府的发展过程。1931年11月在“一苏大会”上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成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并且逐步建立、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苏维埃政权系统,充分说明赣南乃至整个中央苏区政权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央政权组织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权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苏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中央审计委员会等部分组成。
“全苏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大会每两年召开1次。它的职权是:制定、修改、颁布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全国的大政方针;听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召开的第一次全苏大会,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63人组成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1934年1月21日至2月1日召开的第二次全苏大会,选举175名中央执行委员和36名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组成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苏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职权为:对全苏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颁布各项法令,并在苏维埃共和国全境内执行;审核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经济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有权停止执行或变更中执委主席团、中央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的法令和决议;决定内政外交大政方针;改订国家边界,划分行政区域,领导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选出和撤销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及主席,撤销和变更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及其工作法则;组织并领导海陆空军等等。
中央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即为临时中央政府,相当于现今的国务院),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中央人民委员(部长)和副人民委员及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届中央人民委员会只设主席,未设副主席)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中央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工农检察、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各人民委员部之下设部务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该部工作的机关。
最高法院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隶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院长和副院长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最高法院内组织以最高法院院长为主席的最高法院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职权内各项重要问题及案件。
中央审计委员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期间设立。它负责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决算的执行。中央审计委员会隶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其委员和主任、副主任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地方政权系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地方政权系统,由省、县、区、乡(市)四级苏维埃政府构成。
省级苏维埃政权由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省执行委员会组成。省执委会选举主席团,为省执委会闭会期间全省最高政权机关。省级苏维埃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裁判、财政、土地、文化(教育)、内务、劳动、卫生、粮食、国民经济、工农检察、审计和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政治保卫分局、总务处等工作部门。在中央苏区,曾先后建立了江西、福建、闽赣、粤赣和赣南等5个省级苏维埃政府。此外,湘赣、湘鄂赣、闽浙赣(赣东北)等省苏维埃政府亦受临时中央政府直接领导。临时中央政府还通过设办事处或派员直接领导等方式,领导了湘鄂西、鄂豫皖、川陕等省苏维埃政府和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直接或间接指导了广东东江、陕甘、琼崖等根据地的工作。
县、区级苏维埃政权的产生、机构设置及职权与省级苏维埃政权相似,只是不设审计委员会;区级苏维埃政府也不单独设工农检查、内务和总务机构;政治保卫局在区一级只设特派员。
乡(市)苏维埃政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层政权组织,其执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亦设主席团,并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乡(市)苏代表直接联系选民。在乡(市)苏政府之下,组织各种经常的或临时的委员会(工作人员均不脱产),负责有关工作,计有:1、扩大红军委员会;2、优待红军委员会;3、慰劳红军委员会;4、赤色戒严委员会;5、防空防毒委员会;6、没收征发委员会;7、国有财产委员会;8、农业税征收委员会;9、公债发行委员会;10、各季的农业生产委员会;11、开荒委员会;12、山林委员会;13、水利委员会;14、山林登记委员会;15、查田委员会;16、教育委员会;17、卫生委员会;18、桥路委员会;19、粮食委员会;20、备荒委员会;21、户口委员会;22、义务劳动委员会及运输委员会;23、选举委员会;24、工农检查委员会。各委员会都设主任1人,主持工作(不脱产)。这样,就把全乡村民基本上都组织到各种委员会之中去了。
苏区的政权建设,有如下显著的特点:
一是突出了民主政权政治建设。第一次全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这一政权性质,保证了在苏维埃政权之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充分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参政、议政、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民主权利,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以及受教育的权利。苏维埃政权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和省、县、区、乡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都是由工农兵士群众自己选举出来的。另一方面,广大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又有充分的监督权,对那些犯有重大错误或严重失职不合民意的代表,选民有撤换之权,或由代表会议通过罢免。对各级苏维埃工作人员的监督,真正实行了群众化。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的分子组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的工作。”各级工农检察部通过设立控告局、悬挂控告箱发动群众举报,建立突击队微服私访,组织巡视员和工农通讯员分赴各地检查监督。所有这些,都使工农兵士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体现,使苏维埃国家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得到充分贯彻。
二是机构设置精干,办事高效。1931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10个工作部门全部集中在一个大祠堂内,每个部仅一个十几平米的小房间,工作人员包括部长在内也只数人或十数人。省、县、区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数,临时中央政府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分别不得超过90人、25人和15人,若经费困难时还必须减少。鉴于当时交通和通讯手段落后的实际情况,县、区、乡级行政区域都适当划小,这样既可使政府工作机构精干,又便于加强管理。同时,各级苏维埃政府还注意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工作的检查监督,经常开展革命竞赛,树立争当第一、争创一流工作的良好风尚。这样,就使各级苏维埃政府都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各项工作任务都能迅速完成。
三是注重苏维埃法制建设。尽管当时处于严酷的战争环境之中,刚刚诞生的苏维埃国家政权对苏维埃法制建设却十分重视。从1931年11月第一次全苏大会到1934年1月第二次全苏大会召开前后,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全苏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及各人民委员部先后颁布各类法律、法令、条例、布告等共100余件,其中既有国家根本法宪法、宪法大纲,也有政权机构组织法、选举法,还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各类经济法规。这些法律、法令,尽管其中有不少条文内容受到“左”倾错误严重影响,有许多也不尽完善,但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证苏维埃国家政权的性质、保障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促进苏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高,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苏维埃国家政权不仅重视立法,而且重视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侦察检察、审判机关,建立了新型的革命的诉讼原则和制度,从而有力地保障了苏维埃法律的实施。
在赣南大地上诞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人民共和国的雏形。党在领导苏维埃事业的斗争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了一套治党、治国、治军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经验教训,为以后夺取和掌握全国政权提供了借鉴。苏维埃共和国的斗争实践,“不但造就了一大批会治党会治国的有力骨干,而且造就了一大批会治军的有力的骨干。这是无数先烈的热血浇灌出来的革命的鲜花,不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光荣,而且是世界共产党和世界人民的光荣。”
(市委党史办供稿,胡日旺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