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禁火令仍在田间点火,大风突起引发森林火灾,事后逃匿又自首,该行为究竟构成何罪?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提醒公众:野外用火不可麻痹,失火犯罪追悔莫及。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日上午,钟某某在自家菜地中劳作时,无视当地发布的防火禁令,将杂草堆成两堆,用打火机点燃后返回家中吃午饭。饭后,再次添加杂草助燃。下午2时左右,因天气突变、风力加大,火星被吹至山脚荒田,引燃周围杂草。钟某某虽尝试扑救,但未能控制住火势,最终导致森林火灾。事后钟某某逃至油茶山躲藏,经亲属劝告和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当日下午5时许投案自首。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00余亩。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钟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明知政府禁止野外用火,仍点燃杂草,且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超过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鉴于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及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虽无纵火故意,但其在明知禁火令的情况下仍野外用火,且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最终因风大草燥酿成火灾,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法院在裁量刑罚时,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案警示社会公众:务必增强防火意识,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切勿心存侥幸,以免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犯前款罪(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钟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依法应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钟某某在案发后经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法院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该条明确了过失犯罪的定义。钟某某在已知防火禁令的情况下仍点火用火,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构成失火罪。(陈悦 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