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长讲我的调解故事】寻乌·文峰——廖建强
今年以来,市司法局在全市部署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全市司法所长亲力亲为、深入一线,带领广大人民调解员,排查矛盾、化解纠纷,努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为大力宣传专项行动成果成效,6月份本公众号推出【司法所长讲我的调解故事】主题展播活动,敬请关注!

廖建强,寻乌县司法局文峰司法所所长,“江西省优秀人民调解员、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江西十大法治人物、全国模范司法所所长、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我的调解故事:“合同之难”
寻乌县司法局文峰司法所所长 廖建强
2022年4月的一个上午,文峰乡杨梅村的村民范某气冲冲的来到我们司法所申请纠纷调解,当事人范某说他与林某、王某发生山林租赁纠纷。
纠纷大致经过是:文峰乡杨梅村的村民范某与吉潭镇赖地村的何某孔、何某明、何某亮三兄弟一贯关系比较好,在1997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山合同》,由何氏三兄弟租赁范某荒山25年,用于发展果业,租金为4800元分二次支付,每十年付一次,每次24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恐日后产生争议,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范某家境贫困,出门打工去了,当他返回家乡时,他发现被租赁出去的山已不是何氏三兄弟经营了,据了解,是何氏三兄弟转让给他人经营了,这导致他第二次应当收取的山租2400元落了个空。当合同履行至2022年时,按合同计算已满25年,范某决定收回果山时与现经营者林某、王某发生了争执。
纠纷涉及疑问多,关系相对复杂,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整理出可能存在的三点争议,一是合同是否期满?二是合同是否违约?三是期满后的果树是否折价补偿?这三点双方各执一词,难于达成共识。
关于合同是否期满的问题:原来公证合同是这么写的“租赁时间:总计贰拾伍年,即从199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订立及公证时间均为1997年1月1日,那么按实际计算199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究竟是多长时间呢?显然是26年。而合同规定是25年,双方就此争执不下,林某一方坚持今年仍要经营下去,范某却坚决不让他们进山。调解员认为:双方确定的时间是25年,后面的执行起止时间是对25年的解释和说明,实际执行时间应该是199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止,而不应该是到2022年12月31日止。那么根据当地习惯,合同履行期大多是20、25、30年这样整数的,没有出现过26年这样的情况。经过多次解释,林某一方才勉强放弃争执,同意了合同已履行期满的调解意见。
关于合同是否违约的问题,按《租山合同》第八条规定“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否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在范某与何某签订合同时付了2400元租金外,至合同履行期满就再未支付过租金,而林某出示了何某转给他的第一次支付山租2400元依据,也提供不出第二次支付山租的依据,但林某反驳称他是2011年从何某手中流转过来的,山租应当由何某三人支付,违约也是何某三人违约,与他无关。
那么我就问范某如何解释,他认为他是与何某签订的合同、不方便向林某等人索要租金,但何某三人,有一人已经死亡,其余二人出门打工多年已无法联系,所以无法解决。我们认为:合同违约的事实是存在的,林某等人既有第一次支付山租的凭据和《租山合同》,为何没有要到第二次支付山租的凭据?内心应该明白第二次山租确实未支付。但现在合同已履行期满,再谈中止合同已无任何意义。双方不必在此问题上多费口舌。双方对此也同意了我的意见。
关于合同期满后的果树是否作价补偿问题则是本案的调处重点。原来《租山合同》是这么规定的“合同期满后,果园内一切财物归(承租方),(出租方)如需要可面议处理”。范某认为:价格可以面议,是他与何某之间关系比较好才这么写,他现在与林某等人是没关系的,现在合同期满以后,果山的果树及附属设施等应归山主,不同意另外再价格面议。而林某等人认为,他应当经营到2022年12月31日,这是一个期限的问题,他已经作出了让步,现在他花了几十万元买这个果山,这几年形势又那么好,每年有近十万元收入,现在突然时间上又要终止,价格上又不能面议。对此十分不满,感觉到落差太大了,同时按原合同规定是应当在期满后面议的,现在不再面议了,损失太大,所以无法接受,扬言要将果树砍伐掉。范某听后也无好话,扬言敢砍我果树,我就敢砍人,双方的过激言行,使我们认识到,这很可能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因而劝双方冷静,总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后经了解,林某他是个公务员身份、根本没有时间经营果山,他是将果山以每年10000元/年价格承租给他人,也就是说,林某的果山收入一年可能是近十万元,但他实际收入则是不超过10000元。因此,我提出了合同终止履行,由范某各补偿10000元给林某、王某等人的意见。范某不同意,他认为出租果山25年才收入2400元,现在要求分别支付10000元给林某及王某,等于白送他经营还要倒贴,无论如何无法接受。林某及王某两人商量后表示10000元还是可以接受。这样就意味着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已基本排除,双方只是价格上讨价还价问题了。所以我们就单独做双方工作,范某只同意分别补偿林某、王某各6000元,而林某、王某则提出至少8000元的要求,相差的距离是近了,但这2000元的差距无论如何均无法缩小,第一次调解还是失败!
经过第一次调解失败以后,在时隔十天后,我分别与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范某同意补偿由6000元提升至7000元,而林某、王某则同意由8000元降至6000元,这样,调解的条件基本被坐实。所以我在2022年5月5日,又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最终双方以各6500元给林某、王某的补偿价格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这个案件的调处,我归纳出几个方面,第一个首先从他的《租赁合同》纠纷里,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然后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逐个逐个的解决他们的问题,像比如说时间上的争议,履行期的争议,还有关于违约金的合同是否违约的争议,还有是否补偿的争议,我们都及时的一个一个问题的解决,最后涉及到补偿问题,涉及到补偿问题呢,因为当时情况是不同的,当时范某跟何某三兄弟关系比较好,所以肯定是有倾向性的,他们当时就说无论怎么样都可以,凭着这样的心态,反正关系好,所以合同上随便签了个字,履行了就可以,但是现在不是何某跟范某他们之间的纠纷了,他已经把合同转让给林某、王某经营了,那么他跟林某、王某之间是不认识的,所以这方面的情分就没有了。所以合同签订时,跟履行结束的情况是显然对不上号的,所以一定要理解这个案件的实质,然后再分别做他们的工作,所以他们只好在价格上,既没有按照原合同的价格面议去处理,我们也没有说完全抛弃原来的合同条款,所以我们重新坐下来,重新进行调处,所以出现了一些跟原来合同不一样,结果也跟当事人不一样。结合我们的现情,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这样去进行处理,所以当事人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他们认为这样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我们的现情的,所以这样就把他们的纠纷化解了,他们本来说了一些过激的话,本来这个案件如果是引导不好的话,很可能会发展为刑事案件,但是我们通过巧妙地化解,已经作为民事案件得到了化解,所以双方也握手言和,关系也比较融洽,作为社会效果来说,人际关系来说,各方面都得到了比较完美的体现,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调解是成功的。
合同之难,难在合同不明,难在于合同转让,难在于合同签订时赋予的情感,时境变迁,虽解合同之意,但难解合同之情,调解人充分利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又要充分了解当地的习俗,运用了调解技巧,避免了双方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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