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我厂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环保意识不够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事后我厂已在整改期限内迅速补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对于本次事件,我厂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厂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厂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于都县银辉洗涤厂
经营者:罗斌辉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