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法院关于赖建华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公告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赖建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因赖建华拒绝履行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23)赣0722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建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赖建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赖建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建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建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建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赖建华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赖建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赖建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追究被告人赖建华刑事责任外,被告人赖建华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赖建华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56740元,惩罚性赔偿金56740元,鉴定费4000元,以及要求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建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建华的刑期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赖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因危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56740元,惩罚性赔偿金56740元,鉴定费4000元,三项合计117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人赖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危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四、扣押在案的保险丝段一斤、大铅弹40颗、小铅弹144颗、制作铅弹模具1个、黑色气枪1把、手机1部,作为物证依法予以封存。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1日